海南省女企业家协会始建于1997年,是经海南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女企业家组织,上级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女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海南省女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多年来协会一直把企业和女企业家的难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创建5S型协会。
Stage(一个舞台)是指女企协是一个展示女企业家风采的舞台,协会创造各种各样的机会,将女企业家们的成就和美丽进行充分的展示。
School(一个学校)是指女企协是培养提高女企业家素质的大学校,协会适时请国内外资深的专家、教授、知名企业家或政府官员为女企业家授课,讲先进的管理经验,改革的新政策,国内外新的经营理念,为女企业家及时"充电"。
Straps(一条纽带)指女企协是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各界别妇女及女企业家相互沟通的桥梁,协会适时组织女企业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话会,使女企业家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最新政策;
Straps(一个女性楷模的摇篮)指女企协不遗余力地将成功女企业家树立成社会的楷模,评选业绩突出的优秀女企业家;为国际、国内妇女界、经济界的楷模推荐候选人。
Stairs(一个步入成功的阶梯)指女企协为女企业家的成功架桥铺路,利用自身丰富的网络,组织国内外企业家间的经验交流、商贸洽谈,为企业家开阔眼界、拓展商务领域、创造商业机会。
海南省女企业家协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培训部、宣传部、外联部、咨询部、办公室。现有六十多位会员。
地 址: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604
电 话:0898-66666998
传 真:0898-68550269
E-mail :nvqiyejia@126.com.
网址:www.女企业家.com http://www.nvqiyejia.com
联系人:蒋小姐 符小姐
海南省女企业家协会 章 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女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经济类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各工商企事业、金融机构中有一定管理经验、综合素质高、社会知名的女性企业管理者自愿组成,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会员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在海南投资开发建设以及进行经营管理的女企业家提供全面服务,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科技联谊活动,积极促进海南省女企业家与国内、海外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经贸合作和各项交流交往。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海口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是党和政府与会员相互联系的桥梁,是会员与社会各界精诚合作的纽带,其主要职责是: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如实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问题、意愿,并协助和督促解决; 2、为会员提供或对外发布经贸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寻找、介绍合作伙伴、合作项目,提供经贸活动指南; 3、开展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出版、发行会刊,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有关经济、行政、工商、税务、海关、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各类知识讲座;举办或协助会员举办各种座谈会、研讨会、产品展销会、经贸洽谈会和文化娱乐活动; 4、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组织会员赴省内外及国外参观考察,邀请并接待国内和海外的企业家来海南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6、办理会员需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特邀会员、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条件 1、会员所在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2、会员必须为在职的企业管理层的主要成员; 3、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管理业绩; 4、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 5、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有被选为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4、享有推荐和被推荐为省、国家级荣誉称号和代表资格权; 5、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形象,维护协会的团结,不得做损害协会利益的事; 3、按期缴纳会费(会员会费1000元/年,理事会费3000元/年,副会长5000元/年,会长10000元/年); 4、主动热情地协助本会开展工作,提供所需资料; 5、积极介绍、发展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特聘名誉会长一名,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职权 1、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经费预算等; 3、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织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2、讨论各种议案和主要工作计划; 3、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4、审议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增补理事会成员; 6、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是本会的主要领导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是协会日常工作的主持人,任职期间: 1、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2、拟订和修改协会的章程、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等重要文稿,报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批准。 3、起草并发布协会的一般公文; 4、回复会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办理会员请求办理的事情; 5、办理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经费来源是会员交纳的会费;会员和社会的赞助、捐赠、咨询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收入、支出受理事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换届时应按《审计法》的规定,对本届协会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工作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二00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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